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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课程考核成绩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张瑞先 时间:2017-08-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印发枣庄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枣院政字[2017]7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二条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实践操作等形式。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方式记载。

 第四条 提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及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记载应有依据,并与试卷一齐归档保存。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宣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第五条 评阅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阅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采用撰写课程论文与调查报告等方式考试或考查的试卷,批阅时要写出30字左右的评语。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应组织任课教师按教学班进行试卷分析,试卷分析表打印并与试卷一同归档。通识教育必修课及卷面成绩不及格率超过15%的课程试卷分析表,应报送一份到教务处归档。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提交工作。成绩录入并校对无误后应打印有效成绩两份,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存入任课教师教学材料,一份由任课学院按学年、学期和课程分类归档。

第八条 原始成绩材料由教学单位保管,不得遗失、涂改。

第九条 未按时上网提交学生课程成绩,或提交成绩出现差错的,学校将追究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的教学事故责任。若确因教学安排等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绩的,应由授课学院院长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 未参加选课也无考试申请的学生参加考试,或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其成绩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免修的课程,以学生申请免修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五级制考核的课程绩点: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应根据权限对学生个人成绩和班级成绩进行查询、统计,并负责打印学生成绩单和学生成绩汇总表。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网上成绩数据,筛选补考学生名单、进行安排补考、统计学生学分、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学生学业预警、学籍处理审查、数据报表统计等。学院可按年级、专业和班级进行成绩分析。

第五章 成绩查询及更正

第十六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填写《枣庄学院成绩查询申请表》,向教务处或所在学院提出成绩查询申请。开课部门或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查,同时将成绩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学生所在学院。成绩查询时发现有误的,开课院部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正。其他时间,不再受理任何成绩核查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课程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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